第220章 提问:同人、抄袭、盗版,这些性质是否一样? (第1/2页)
半老头名字叫龟山朗次。
《猫的奇诺之旅》的原创作者。
也是当年和虎仓大介同一批次写作的日本作家。
“我可以为这位年轻人作证!”
龟山朗次站在证人席位上,目光看了一眼一旁的田所俊哉,朗声说道。
“虽然他写的里,确实有很多借鉴我的地方,但我并不为此在意,相反我还觉得很高兴,因为我没想到,居然还有人能看我那么久以前写的书,我这样的老古董还有人记得,这是我作为文学创作者最大的荣幸!”
“没错,其实我一直把我写的书,当成是写龟山前辈的同人来看的!而且,我写的书里面也有很多自己原创的东西,我这是属于致敬!”
田所俊哉也赶紧在一旁补充道。
龟山朗次点头:“是的,有人写我书的同人,我非常高兴!而且倍感荣幸!”
这边,被告虎仓大介一听到证人这么说,顿时就急了。
“就算是写同人,怎么就能说不是侵权呢?这两个本质上都是一样的!”
然而,法官看了他一眼,却一敲锤子。
“证人的说法合理!证人作品虽为同人创作,但得到了原创作者的同意,即为授权,其作品也有二次创作部分,理应拥有自身的著作权,不属于侵权行为!”
在法院的宣判一出,全场顿时哗然。
在文学创作领域,抄袭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。
一般来说,只要是写的,都非常痛恨别人抄自己的书。
毕竟那是自己辛苦创作的成果,结果就这么被别人剽窃了,这谁能忍得了?
然而,证人双方却说,那不是抄,而是同人创作。
那这里面的性质就不一样了。
虽然同人和抄书,本质上都是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。
但是,所谓的侵犯著作权,并不是一概而论的。
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常见的一般有以下几种。
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
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;
盗版他人著作,以别的途径销售的;
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
剽窃他人作品的;
等等一系列行为。
在这其中,同人属于“歪曲、篡改”他人作品。
抄袭则是“剽窃”他人作品。
在日本,虽然著作权被管的很严,但原创作者们对这两者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。
原创作者们很少有人去纠结同人是否侵权。
甚至,在ACG文化(动画、漫画、游戏)十分繁荣的日本,经常有大型的展会允许二次创作者们贩卖同人志。
但是抄袭就不一样了,你要敢抄,那就是剽窃。
日本文学创作者的观念,对“剽窃”几乎零容忍,那就等着吃官司。
旁听席上。
在听到法官的宣判后,我们的妃兰同学眉头微皱,感觉还有点不可思议。
“法官这么判,是不是有点太过于偏袒了?”
虽然个性有点傻白甜,但妃兰也有着女孩子特有的细心。
她注意到,法官的宣判台词中,说了一句“同人也有自己的著作权”。
意思是,这个东西还是合法的?
作为一个刚入行法律一阵子的新人,妃兰对于这一条有些不能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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