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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不准赎刑

第十九章 不准赎刑 (第1/2页)

第十九章不准赎刑
  
  朱祁镇对这一件事情,也是非常关注的。
  
  很快,朱祁镇也发现报纸的确有好处,那就是将一切都摆在台面上了。说实话,文官很多小心思,朱祁镇也未必能全部清楚。
  
  很多的时候,朱祁镇都是根据直觉揣测。
  
  他从利益所得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的心思,其实表现出来,就是越发严重的猜忌之心。
  
  而徐有贞弄出来这一场论战,徐有贞近乎也舌战群儒的姿态,将他们的心思点破,很快陈纲的罪行就确定了。
  
  纵然陈纲自称没有受到钱,但是依旧是坐“贪污已着,听许财物。”
  
  但是怎么判,却分歧重大。
  
  想判最轻的,就是革职。甚至还冠带闲居。
  
  也就是说他的功名没有革除,还有罢官官员的待遇。什么差役却不用承担。
  
  徐有贞很快将这个观点,给驳倒了。此不足为大明官员戒。
  
  如此情形之下,只能将尘封大明律给搬出来了,在大明律之中,官员受赃,有十一条之多,但是陈纲贪污金额也太少了一点,即便在大明律之中也不够成死刑。
  
  大家或许有些奇怪了。
  
  为什么洪武年间有很多贪污一点就被杀了,但是同样修在洪武年间的大明律,却不判陈纲死刑。
  
  首先大明律在洪武年间修过三次,总体上来说,是由严到宽,天下方定,自然要从严治国,但是越到后来,就越是宽松。
  
  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,比之前的大明律已经减少了很多惩罚。
  
  另外一个原因,就是太祖他老人家喜欢法外加刑,就好像是剥皮充草一刑,大明律里面可是没有的。
  
  最后确定的是,陈纲夺回一切功名,杖责九十,徒刑两年半。
  
  其实如果将洪宣以来的官员贪赃枉法案相比,陈纲的案子判得很重,无他,就是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,很多潜规则都没有办法了。
  
  这一切都没有异议,唯一有异议的一点,是否准许官员赎刑。
  
  这个问题说起来就长了。
  
  赎刑可以理解为缴纳罚金来代替某些刑罚。
  
  一般都是比较轻的刑罚,至于能不能适用于官员贪污,就是各执一辞。相持不下。
  
  最后这个问题就交到了朱祁镇的手中。
  
  朱祁镇的倾向性很明显。
  
  因为朱祁镇知道,在正常的历史演变之中,肯定是准许的赎刑的,原因很简单,因为清代的赎罪银制度。
  
  清承明制,或许有所变更,但是大体不差多少的。清代大规模推
  
  行赎罪银,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头。
  
  朱祁镇在大明律之中,这种官员坐赃罪。只有轻罪,才能赎刑。但是在之后的案例之中,或者说司法事件之中,这种赎刑的适应范围,似乎在扩大之中。
  
  当然了。议罪的时候,用得是大明律,至于执行之中,大明律所不准的东西,也都被允许了。
  
  如此一想,朱祁镇的决断再清晰不过了。
  
  如果可以赎刑的话,那么惩罚贪赃枉法,就会成为一门生意。
  
  只要贪到的钱,比赎刑所罚的钱多,就是一门赚钱的生意,想想就知道,以这个时代的刑侦水平,这是绝对可能的事情。
  
  即便是后世,很多贪污犯查到的贪污金额,也不是他们贪污金额的全部。
  
  在明代更不要说了。
  
  甚至可以说,有太多的东西是查不出来的。
  
  朱祁镇决断自然是很简单了。
  
  朱祁镇批准了徐有贞的意见。
  
  徐有贞代表刑部发表的意见,就是决计不允许官员赎刑,重申祖宗从严治吏之法。
  
  朱祁镇更是规定官员犯罪一律不适应赎刑。并将这一条归入《大明会典》之中。
  
  也算是刚刚开始修的《大明会典》之中,所修的第一条。
  
  既然确定这个原则。剩下的几十个官员,有一个算一个都没有什么好下场,有几个处死,秋后问斩,大部分都是流放东北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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